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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海物业广州公司新增一项行政处罚,罚款金额20万元

克而瑞好房点评网 2026-09-28 15:59 5546阅读

近期,中海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新增一项行政处罚,处罚单位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,罚款金额为20万元。

据披露,经调查查明,2009年6月30日,广州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,约定由当事人负责为天河区金穗路727号中海观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。该小区分为南塔、北塔共6栋住宅小区****)按照3.9元/平方米/月收取物业管理费。

按照《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》《广东省定价目录》《转发省物价局、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》(穗价〔1999〕100号)等有关规定,我市自1999年起已明确对“物业管理服务收费”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。当事人超出《关于2007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通知》(穗价〔2007〕36号)规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,未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准。

经查,当事人自2009年起,为中海观园小区提供超一级物业服务,在综合管理服务,共用设施设备维护、公共秩序维护、保洁服务、绿化养护方面都超出一级物业服务标准(详见服务标准对照表)。且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包含公共用水和公共用电的摊分费用,物业服务费与公摊水电费混合收取,违法所得无法认定。2026年6月17日,当事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核准获得批复,同意其按照最高每月每平方米4.82元收取物业管理费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三十九条“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”和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九条第三项“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:(三)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”的规定,建议予以罚款2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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